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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工作中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工作中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
(宁委发〔2010〕42号)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0〕1号)出台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全力推进,为落实各项惠民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得到更多实惠,广大群众对改善民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贯彻中央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的部署,更加注重并加快推进改善民生工作,特别是抓紧努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提高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水平

  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稳妥解决 1983年以来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政策标准

  进一步完善“市场+保障”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调整规范住宅搬迁、过渡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标准,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等补助性费用,扩大保障性住房申购范围,使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助标准新老衔接并与市场基本相适应。

  三、调整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模式

  调整现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模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等因素,逐步建立征地区片价综合补偿制度。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

  四、调整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标准

  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调整原房补偿标准,装修补偿标准以及提前搬家奖励,搬家、自行过渡等补偿标准。同时,明确拆迁安置房申购款计息标准。

  五、提高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最低发放标准

  市属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托管人员中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后每年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增长数额递增。督促企业适当提高托管人员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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