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规[2011]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特制定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品房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下级管辖的部门。
第五条 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
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