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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村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各类灾害防御责任人包干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将气象信息员等队伍纳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各级气象部门要与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事、通信、电力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为军队参加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实现与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联动。对矿山、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水库坝区和重要交通、输油(气)、输电、通信线路等重点区域,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的强制性标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响应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气象灾害联防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联防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应用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联动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专用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定标准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我省气象事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衔接,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建设任务和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着力落实资金投入。省金融办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与推动中,要注重发挥气象部门在农业防灾减灾中的作用,为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服务,努力减轻农业气象灾害损失。
  (三)推进宣传教育。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建立防灾减灾培训基地,将气象防灾减灾培训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级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专题培训。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等人员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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