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区(县)经发委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254号)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规范整顿,着力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进一步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形象,有效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办法》出台前在我市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在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可自主选择继续从事或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方式。选择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完成自查整改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选择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也应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有关要求
逾期不报送材料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规范整顿检查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相关事宜。
请各部门认真做好填报工作,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报告、报表(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以便我们汇总上报。
同时,我们将自治区金融办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监管报告、统计报表填报的通知》、《关于转发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并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