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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经营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线经营或定范围经营的方式:

  (一)定线方式。确定固定的运行班线,明确起讫点及运行线路。农村微型车班线客运有乡镇至县城、乡镇之间和乡村之间营运,车辆悬挂统一的线路标志牌,车身喷(贴)统一标志。

  (二)定范围方式。在一个或数个乡镇范围内按“以线为队、以片为公司”的原则组合成乡村客运公司(或车队),按车籍地运行相邻的乡镇,车身喷(贴)上明显统一的标志,在营运证中注明运行区域,车辆可在规定区域内根据相邻乡镇圩日、节假日自行调节运行,方便农村旅客出行。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运输市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 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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