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服务社会功能。
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七)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增进军政军民团结。
要进一步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
(八)发展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健全社会扶助体系。
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九)加强区划地名、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强化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的意识,稳妥调整行政区划,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规范婚姻管理。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强化执法、规范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十)加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能力。
民政基础设施是解决民生,服务民生的基础,必须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规范管理。重点抓好敬老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服务功能作用,提高解决民生、服务民生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完善加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