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坚持 “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市、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和灾民救助款物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要认真抓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三)积极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积极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农村危房。重点帮助因灾倒房户、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中的无房和危房户解决居住问题。
(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福利服务需求。
要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要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和“重生行动”的长效机制。要着力抓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福利事业发展机制。
(五)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础。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不断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十项制度和“一事一议”等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务“十簿一卷”档案管理制度。不断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扎实推进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要加大社区建设政府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城乡社区有地方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等问题。要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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