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业实施阶段。
1.实地勘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2.调处纠纷。对山林权属纠纷,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解处理。
3.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林地,落实经营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合同,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三)发证建档阶段。
1.权属审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数据输入计算机,以村(组)为单位制成公示图表,个人申请林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申请林权的,在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公示,公示期为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山界林权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统一撤销。
3.建立档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和保管。
(四)综合配套阶段。
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推进配套改革。
1.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