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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池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池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68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规定,现就河池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性健康检查。

  (四)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范围如下:

  1.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以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情况;

  3.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情况;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情况;

  5.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岗前体检、在岗体检、离岗体检、应急体检等;

  6.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的职业保护情况;

  7.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调离及安置情况;

  8.组织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调离及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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