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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含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制定机关不得讨论通过清理意见。

  (四)结果公布阶段。

  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清理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由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布。

  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清理要求

  (一)各级清理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制定本单位文件清理方案,协调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开展清理。

  (二)各级清理主体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总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

  (三)各级清理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同步进行,并落实必要的专项清理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按时、高质地完成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严格审核,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五)此次清理工作纳入我市本年度的机关绩效考评,对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本方案要求开展并完成清理工作的,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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