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的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本机关制定、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目录,经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各单位接到审查确定后的反馈材料后按列明的文件范围、责任分工进行清理。审查确定的内容包括:
1.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2.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的责任部门或者责任单位。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本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文件目录(含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起草单位、实施单位)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决定后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责任部门。其他清理主体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确定。
(三)清理审查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分级、分部门同步展开清理工作,对列入目录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分别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并上报。具体分为:
1.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于2009年8月25日前将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文本、法定依据等相关材料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将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决定。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决定,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09年10月31日前统一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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