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因时间长远等原因无法查实牵头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谁主谁次有争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确定提出清理意见的部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自行负责清理,并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五)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重新制定。
六、清理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本方案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及责任,落实清理工作经费及人员,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于2009年6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书面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307806;传真:2307805;电子邮箱:hcfs2307716@126.com。
(二)收集文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