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审批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相关设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的要求,实行项目评估咨询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快项目材料的评审、咨询、评估等工作。
(三)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加快完成项目报批材料的初审、上报等工作。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审批事项,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做好报批材料的编报工作,尽快完成审批,积极配合全市重大项目的联合审批工作。
六、加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发展改革、经委、国土、建设规划4个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全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审批部门应选派素质好、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参加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为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质量提供保障。
(二)市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0办)对全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服务,不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对接现场会,集中办理重大项目审批事项,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会同监察部门对联合审批工作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问题。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每个月要向市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0办)报告本部门联合审批工作进展情况,特别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0办)不定期召开联合审批工作会议,编制出版联合审批工作简报,通报联合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四)监察部门、市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0办)对自治区及市级层面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对未在工作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的,由监察部门和市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0办)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要求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绩效考核、监察、市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0办)等部门将各审批部门参与联合审批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的重要项目,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工作做得好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做好联合审批工作,导致重大项目不能顺利开工的部门,由监察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