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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因病情需要行特殊检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填写《河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检治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审批表》,并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在结算时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后,再按相关支付标准支付。急诊抢救的可先行检查,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使用的自费项目,由个人现金支付后使用,出院时结清。抢救时需使用的自费项目,可先使用,后补齐手续。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严禁滥用大型特殊检治项目,其阳性率列入考核内容。

  (四)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治疗。对擅自改变或超出审批核定项目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的,以及无相应诊疗设备而收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诊疗项目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包括申请书、设备使用说明书、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批文及进货发票复印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人员进行确认后,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或范围外分类添加。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桂劳社部发〔2007〕37号)。

  (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类、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进口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付20%和50%费用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计划生育、因公伤住院发生符合以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四)住院床位费。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床位费暂按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的标准支付。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最高结算标准为12元/床日,低于12元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结算;经批准转到市外医院的床位费的最高结算标准为20元/床日。

第十章 信息网络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网络硬件设施建设,配足办公设施。同步使用全区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软件,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工作点、定点医疗机构和保费征集指定银行之间的网络联接,为参保居民的参保缴费、就医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标责任管理。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民生工程。《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县(市、区)具体责任的内容及考核办法,由市政府与所辖县(市、区)政府在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七条 基金出险责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成立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物价、教育、审计等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代表组成,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预测分析,在基金结余率低于10%时,及时研究提出平衡收支的对策和措施。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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