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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组织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门诊大病待遇享受资格。

  第三十九条 门诊管理。

  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基金仅用于支付在首诊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非首诊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卡),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按病情交纳住院预付金。急危重症病人抢救时无法及时交纳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先办理入院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预付金。

  (二)住院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卡)附在其住院病历后,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在门诊发生医疗费。如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病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每日费用清单。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对出院有异议的,可向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费用暂时由个人垫支。

  (五)参保人员出院时,主管医师必须认真填写出院小结,出院结账不得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用。违反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相关费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出院后7天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者,由就诊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河池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再次入院审批表》,经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处理(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属医院分解住院(指同一次患病分次住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相关费用。

  (七)其他。

  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办理。

  异地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出院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故未能按时的,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长期住院治疗的,每住院满90天可计为一次住院。

  第四十一条 转院管理。

  (一)参保居民确需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暂按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管理办法执行。

  1.转院对象。

  诊疗医院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能明确的疑难病症患者;诊疗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须转往专科医院者;因条件限制,本市、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无法检查、诊断、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就诊者;属约定项目需转院治疗者。

  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患者,不办理转院手续。患者自行转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自理。

  2.转院手续。

  转往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重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凡需转往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须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河池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就诊医院医务科、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院证明。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0天的,超过的须凭所就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病情简介向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延期手续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经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后,因病情及检查治疗条件限制需转往区外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由转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及转诊意见,报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凡需转往市外医院进行约定项目治疗的,必须经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约定项目的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

  3.经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按照转院有关规定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转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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