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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购买人购买家电产品需提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三)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验其相关身份证明,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对完全录入信息和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补贴类家电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直接垫付补贴款。

  六、补贴款结算办法

  (一)补贴款采用销售网点与财政部门结算的办法,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各结算一次,一个月结算三次。具体结算办法为,销售网点定期与所在地财政部门(各销售网点所对应的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指定)结算,并提供补贴类家电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购买人填写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各销售网点账户。

  (二)销售网点应书面指定结算联系员和账户,报当地财政部门(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备案。

  (三)销售网点须和当地财政部门(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签订结算协议,认真履行职责。

  (四)财政部门审核好相关手续及材料后按有关规定拨款。

  七、加强领导,抓好监督检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县(市、区)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工作,建立和完善补贴申领制度,坚决打击骗取补贴等违法乱纪行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各级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抓好产销衔接工作和产品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市场和杜绝补贴兑付违法行为。

  (二)加强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在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严肃处理,决不迁就。各销售网点要按照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产品销售、信息录入等工作,如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财政、商务部门取消其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或销售网点资格,扣缴保证金并对外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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