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安置部门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当地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安置部门负责主管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各级安置部门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予以批准;
(三)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通知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基数为每人2.5万元;转业士官补助金基数为每人3.5万元。以上两种对象每服役一年,再增加2000元。
第八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十级以上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四章 补助金筹集与发放
第九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助金列入全市各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对接收退伍军人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办法完成安置任务,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收取。有偿转移金作为退伍军人安置基金,由市及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一般通过银行现金支票发放,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