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河政发〔2009〕33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
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河政发〔2003〕79号)废止。
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士兵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
(二)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十级以上伤残军人。
(四)女性退伍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