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同时吊销驾驶证。并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
29条第四项、第
三十六条规定收缴、强制报废该摩托车。
(六)对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五十元罚款,记2分。
(七)对驾驶证丢失或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拖移车辆。
(八)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经保险公司出具保额标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当年二倍保费罚款,并可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扣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