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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五)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同时吊销驾驶证。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29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规定收缴、强制报废该摩托车。

  (六)对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五十元罚款,记2分。

  (七)对驾驶证丢失或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拖移车辆。

  (八)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经保险公司出具保额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当年二倍保费罚款,并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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