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河政发〔2010〕16号)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池实际,决定从2010年3月20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二、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需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摩托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三、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摩托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摩托车。
五、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六、对两(三)轮摩托车违法营运载客的,运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对于摩托车驾驶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摩托车、酒后驾驶摩托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超速、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