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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附件5:
河池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
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设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人员聘用。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院长任期一般一届为四年,工作突出可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两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机构编制实际情况,制定新进人员计划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考,进行择优聘用。

  (三)分流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在编未受聘人员,应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编未受聘人员安置工作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匹配,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在编未受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附件6:

河池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有关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特别说明以外,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一、保障原则
  (一)坚持医疗卫生公益性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控制医药费用进行量化考评,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优化资源配置与统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区域卫生科学规划,发挥政府卫生投入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三)坚持转变运行机制与增加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扭转“以药补医”运行机制。
  (四)坚持统筹算账与财政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实行统筹算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给予补助。
  二、保障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补助。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前提下,对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
  1.建立外部绩效考核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和财政补助相挂钩。
  2.建立内部考核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建立核定收支差额的补助机制。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四、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药品收入。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财政补助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补助、社会捐赠、存款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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