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55号)
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桂财建〔2009〕254号文件规定,结合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即按照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各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发〔20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