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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粘土(页岩)实心砖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粘土(页岩)实心砖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425号)精神,我市已被列入国家第二批“禁实”城市,今年底前,国家发改委组织对我市“禁实”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我市人民政府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河政发〔2006〕37号)精神,自2007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页岩)砖,不得从事实心粘土(页岩)砖经营活动。但是由于监管查处不力,目前我市大部分砖厂仍然以生产实心粘土(页岩)砖为主,不仅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和能源,破坏生态环境,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组织对我市“禁实”工作的检查。为确保完成我市“禁实”工作目标任务,现将进一步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粘土(页岩)实心砖行为查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5月底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辖区内红砖生产企业会议,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禁实”政策文件,由红砖生产企业签订承诺书,保证不生产销售实心粘土(页岩)砖,转产多孔砖。

  二、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为过渡期,红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多孔砖,在过渡期内严禁再接受实心粘土(页岩)砖订单。

  三、自2010年8月2日起,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实心粘土(页岩)砖。各县(市、区)要组织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违反规定继续生产销售实心粘土(页岩)砖的行为,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要保持常态化和高压态势,每季度至少2次以上,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严防死灰复燃,直至完成“禁实”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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