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协管员的待遇由市、各县(市、区)按所在地经济及工资水平确定。专职协管员的工资应当高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的各类地区工资标准水平,兼职协管员原则上由本学校教师担任,适当给予工作补贴。
⑶考核录用规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做好协管员的考核录用工作。对招考对象要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心理健康知识、普通话水平和基本体能素质等内容,并根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协管员主要面向有学校工作经历或公安、部队、保安公司服役经历者进行招聘。
⑷协管员实行聘用制管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
五、协管员工作职责
协管员接受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接受当地公安部门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落实学校、幼儿园门卫制度,开展校园内治安巡逻守护。
(二)先期处置危害学生安全的紧急案件并及时报警。主动联系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三)开展校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学校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四)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协助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和稳定。
六、协管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招聘的协管员,必须经过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商公安局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协管员24小时轮流值班。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随身佩戴“安全协管执勤证”。协管员服装、执勤证由自治区统一样式,由市、县(市、区)教育、公安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统一制作。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要求对协管员进行管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要严肃批评直至辞退,对违法犯罪危害学校或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