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明晰住房产权。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建设标准与工程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要完善新建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六、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编制改造规划计划。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住房发展规划,按照3-4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2010-201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10年9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