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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资金,所需要的上报材料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单位整理上报,并附以下文件:

  1.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3.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

  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二)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拔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合理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同时政府也要提供相应的住房供被拆迁户购买,不能一补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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