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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改造范围及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20%左右,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多方筹措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拿出一定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支持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批准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可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贷款。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

  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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