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同时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4.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5.统筹兼顾,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节约用地、综合开发,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建设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棚户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改造;各县(市、区)也可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由棚户区土地使用权单位组织实施改造。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由单位组织职工采用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改造。总之,各地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只要哪种方式有利加快棚户区改造,就选择那种改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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