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年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项,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9.25万立方米/日。按计划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列入计划的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实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7.进一步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加强对各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统计局、河池供电局。
2.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按照能效高低对各企业进行排序,优先保障能效高的企业用电。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河池供电局。
3.执行国家颁布的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研究提出实行惩罚性价格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委。9月底前完成。
4.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委、物价局。6月底前完成。
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主要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要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关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等景观照明设施。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1.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主要责任单位:市经委、统计局。12月底完成。
2.对全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我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重点耗能企业和今年一季度超能耗企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