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财政补助政策,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单位性质、经费形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政策,并确保应负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做好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