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2年起,每年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城市区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给予每张床位每月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筹、统一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对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也要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3.实行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凡社会资本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具体服务对象入住资格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市财政每年按照居家养老服务预算安排经费,用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奖励补助,老年基本信息库建设、老年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培训等。
4.实施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和机构所在地政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3-5万元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具体办法由金融部门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其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老龄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加强合作,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创建养老服务示范单位活动;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防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金融部门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协调保险公司解决养老机构的相关问题;教育部门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和开发;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纪检监察机关要为改善养老事业投资环境保驾护航,坚决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