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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6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矿商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县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8、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国资委、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69、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财政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商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0、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
  71、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依法严格事故查处,一般事故查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事故的查处要按规定适时发布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较大事故和工矿商贸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具体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安全生产工作,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具体的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及时向州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州安委会办公室和州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牵头,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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