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督促化工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系统改造。(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负责)
33、督促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各类工程应急抢险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之内全部完成;大型特种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州、县交通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质监局、旅游局、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34、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原则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CA技术(数字认证技术)、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用3-5年的时间,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五层信息网络广域网。(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过业务重组和工作规范,建立起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监管、危化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伤亡事故管理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以及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信息网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6、按照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快建设一批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州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州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同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政府应急办负责)
37、督促交通、石油、电力、燃气、给排水、通讯等行业建立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接受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县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改委、政府应急办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8、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人员、经费和时限。(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督促企业及时掌握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生产、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及撤离作业人员等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