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 州县残联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州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 州县残联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财政、残联责令其足额上缴保证金,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残疾人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缴纳或减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报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 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
(六)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七)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八)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九)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残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州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收支管理。州县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残联使用。对预算外专项用款,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