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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和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八条 州县残联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上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州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 州县残联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财政、残联责令其足额上缴保证金,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残疾人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缴纳或减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报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 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
  (六)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七)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八)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九)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残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州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收支管理。州县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残联使用。对预算外专项用款,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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