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和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2011〕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和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海南州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和收缴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海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 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 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