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2011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城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及垦区、林场危旧房改造。各县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5号)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以共建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区居民应合理承担住房改造建设资金。改造项目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改造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
  三、建设要求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各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按照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在规划设计上综合考虑资源配置、风俗民风、地方特色以及居住舒适度等因素,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应参照《青海省廉租住房(可改造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做好项目配建工作。各县在商品房开发中要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凡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向政府移交等事项。配套标准及其移交价格等内容要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中予以严格审查。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配建的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措施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房屋质量过硬,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政策支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