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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2011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5、产权明晰,户籍跟进。按照“国家补助,住户自筹”的思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国家补助为主,实行住户自筹的措施,鼓励农牧区群众进城入住城镇保障性住房,产权实行共有,户籍也可同时转入城镇。
  (三)目标任务。2011年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4.41万套(户),其中廉租住房24350套(含购改租2249套),公共租赁住房90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8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800户,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1908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贵南县8户,新增租赁补贴发放1300户(具体分解任务见附表)。各县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精心筹划,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我州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全省牧区前列。
  二、建设方式与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主要采取集中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廉租住房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为主。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地方配套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廉租住房与进城的游牧民定居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捆绑建设。建设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建设35m2-100 m2户型,凡城镇保障性住房与游牧民定居房结合起来建设的,其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对农牧区进城定居家庭享受30平方米政府补助,超出30平方米以外资金由住户自筹,产权实行国家与住户共有制,其享受政府补助部分为公产,其余部分为私产。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鼓励,采取土地供应、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和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在实行政府与其他投资主体共有产权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及单位,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镇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特别是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35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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