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指定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报备和修订工作。组织1次综合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属规模较小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15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17个厅局和45家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自治区对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厅局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外省(市、区)企业在疆施工、采掘、安装、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考核。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地州市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起,扣20分。非煤矿山、煤矿、道路交通、农机、火灾等行业领域单项事故死亡人数超出绝对控制指标的,每超出一人扣5分。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自治区对地州市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自治区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地州市政府、自治区厅局和企业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及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地州市、厅局、企业代表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