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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1〕27号)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各区财政、环卫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设立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身心健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从事环卫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救助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直接从事环卫作业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导致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致伤、致残)的医疗救济,以及环卫作业人员因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给予生活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对象是受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管理的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直接从事环卫作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卫工人”):

  (一)从事道路、公共场所保洁和垃圾转运的人员;

  (二)从事填埋、压缩垃圾转运的作业人员;

  (三)从事垃圾渗透液转运以及现场监测的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其他从事环卫工作的作业人员。

  以下人员不纳入救助资金的救助范围:

  (一) 环卫部门从事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非一线作业人员;

  (二) 其他非环卫部门管理的从事保洁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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