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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津粮人事〔2012〕1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人〔2011〕1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行业人事统计工作。各单位要总结经验,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全面覆盖,据实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认真做好与本单位综合统计部门、财务部门和有关单位统计报表的数据核对衔接,重点与本单位商品流通统计报表、本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相关报表数据核对。2011年上报的数据必须与附件4《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单位名录》表中有关统计数据协调一致。统计数据既要防止虚报、瞒报、漏报,又要避免重复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按时上报。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属地内非粮食系统单位统计中的问题,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取得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对统计难度较大的非国有企业、中外合资(营)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之沟通,扩大统计覆盖面,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行业人才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二、《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GL21表(附件1)为国家法定统计报表,填报口径为社会行业统计数据,即我市粮食行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单位(指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涉粮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中外(台港澳)合资(作)粮食经营企业,从事多种经营的粮食经营企业仅填报涉及粮食流通的有关数据。其中中央企业和事业单位有粮食系统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无粮食系统主管部门的,由我市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上报。市粮油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粮油集团统计上报。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统计上报。其他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上报。对坐落在滨海新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中外(台港澳)合资(作)粮食经营企业由滨海新区粮食局和各功能(区)工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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