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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6.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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