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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物价、统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调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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