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1〕2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动态管理。
(四)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政策。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