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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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