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