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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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