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要清晰反映两者之间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