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直接负债规模和年度还本付息数额,统筹安排预算资金、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原则上按不低于直接债务余额1%的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经政府批准由财政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务,由企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凡能够通过企业信用、土地抵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经济组织担保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债务,要依照有关规定从政府性债务中转出,切实压缩政府性债务规模。

  由于各种原因转嫁由政府代为偿还的债务,有关区县和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债务追收力度,努力盘活资产,及时归垫资金。

  (四)担保责任。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要对担保债务进行清理,对有效担保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对违规担保加以整改,对无效担保及时清理,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二、逐笔审批新增债务,全面搞好“借用管还”

  (一)严格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全面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债务举债决策机制,实行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单位要统筹考虑融资成本、项目效益和偿债能力,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投资管理要求以及综合财力、债务预警指标等因素,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逐一落实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债务资金“借用管还”具体方案。上述新增债务项目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决定下达新增债务批复文件。

  政府性债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决算审查制,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外,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二)明确政府出资责任。为满足项目贷款条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债务类型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本金和偿债资金,明确资金使用和债务偿还责任,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