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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拟担保对象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账务处理及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单位应对其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此类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有偿使用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此类资产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资产使用收入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租金、股利、利息、投资分红等收入。

  第四十七条 资产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如实反映和及时缴纳资产使用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工作监督管理,并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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