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七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和处置等内部管理流程和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
依照规定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需要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入库登记制度。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严把数量关和质量关;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报批工作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单位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领用资产的使用情况。人员离职时应将所用资产按规定交回。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定期清理制度,对现金和往来款项按照财务规定对账核实和及时清算,并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每年至少对实物资产清理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卡、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予以账务处理,并对资产丢失或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制度。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1〕5号)的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