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普及科技知识,推动科技进步。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科研开发培训项目等的扶持,加快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协作,提高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自治县加强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搞技术承包,实行有偿服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人才,积极引进人才,关心科技人员生活,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弘扬和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的文化事业。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整理和研究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满乡文化。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积极办好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广播电视节目,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做好农村、社区和学校的电影放映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
第七十条 自治县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新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自治县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及慢性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老年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多发病、常见病诊疗水平。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县继承发展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利用药材资源,加强对中药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自治县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县自治机关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自治县自治机关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孤儿保障体系。
自治县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需上级国家机关调剂时,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调剂;社会生活保障金不足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解决时,可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解决。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多渠道扩大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强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紧急处置措施。